作者: 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 | 聯合新聞網 – 2012430上午4:18

黃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經過大甲區一處路口,員警站在路口附近,攔停他闖紅燈並開單,黃男拒簽名,他說當時看到黃燈通過路口,沒有闖紅燈,他不服聲明異議,台中地方法院撤銷原處分,黃男不需繳罰鍰。

法官說,現代採證設備普及,有相機與錄影機可蒐證,員警當時在路口定點站崗,可架攝影器材蒐證,卻只依自己目擊情形開單,無具體證據,證明黃男闖紅燈。

黃姓男子不服警方開罰,向法院聲明異議,他說,開車經過該路口,看到還是黃燈就繼續往前行,由於路口很大,有一段距離又有彎度,員警卻堅持說他闖紅燈,他當時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,員警表明會寄送照片舉證違規事實,但隔了很久,他都沒收到舉發單,卻收到最高罰鍰的裁決書,他認為這件違規案有爭議,竟還罰他最高額,不合理又違法。

開罰單的林姓警員出庭時說,他站在水源路上,距離路口大約15公尺,看到號誌轉換成紅燈時,黃姓男子開車由東往西方向直行通過路口,於是攔停舉發。

法官表示,該路口明顯有一定弧度,路口寬度約10公尺,員警站的位置離路口大約15公尺,因此員警站在距離黃姓男子開車處,約有25公尺距離,員警應只可觀測到距離自己較近的號誌變換,無法直視黃男通過路口時實際燈號情形。

法官認為,現今電子科技器材發達、數位相機和錄影機採證設備普及,交通員警要利用器材拍照或攝影方式,舉證駕駛違規,已非難事。但這件舉發案,只有舉發發通知單,無其他補強證據,因此應作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;警方如不服裁定,可向法院提出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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