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報案當兒戲 害人又害己
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司法實務上常見民眾因為避免私密情事曝光,進而向警察等司法機關謊報的個案,例如不久前新竹就有名男子提前回國找小三,怕護照上戳章日期洩底,為了瞞太太竟謊報護照失竊而吃上官司。

竹檢主任檢察官黃建麒指出,誣告有兩種形式,首先是指定犯人部分,刑法第169條規定: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,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如果故意要讓某人吃官司而告官報警,就涉及此類誣告,刑責較重。其次是不指定犯人的告官,刑法第171條規定:「未指定犯人,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」因無指定對象,刑責較輕。

然而刑法第172條也規定:「犯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,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就是為了避免浪費國家司法或偵查資源,讓涉嫌人能在判決確定前及時悔悟,鼓勵說出真相。

黃建麒說,許多誣告常會伴隨當事人提出的錯誤文件、證據以誤導檢警,這在實務上又觸犯刑法第214條的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」,亦即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。」。。。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誣告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WEBSHEN2008 的頭像
    WEBSHEN2008

            魚吃的人說魚吃的事            台灣共和國 Republic of Taiwan

    WEBSHEN20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